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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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2日
宁德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的实施方案
为实现打赢脱贫攻坚战目标,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根据《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闽民保〔2016〕2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扶贫开发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开发式扶贫与兜底式扶贫有机结合,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为推进“开发三都澳 建设新宁德”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总体目标
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精准扶贫,确保到2020年现行省定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三)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分别纳入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范围,做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坚持分类保障,动态管理。对能够通过扶贫脱贫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扶贫政策支持,帮助其脱贫增收;对无法通过扶贫脱贫或无法实现稳定脱贫的农村贫困人口,按程序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统筹做好扶贫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定期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
坚持资源统筹,因类施策。统筹各类救助和扶贫资源,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针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同因类施策,发挥两项制度衔接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
二、把握衔接重点
(一)加强两个标准衔接
从2017年起,农村低保标准每年提高幅度不低于350元。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从2650元提高到3050元,与国定扶贫标准衔接,到2019年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省定扶贫标准相衔接。
(二)加强两项政策衔接
1、对农村低保对象中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扶贫开发政策可以稳定脱贫的家庭,乡镇(街道)要以户为单位按照建档立卡程序,及时将其纳入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范围。
2、对无法通过扶贫开发脱贫并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乡镇(街道)要按照低保相关程序,及时将其纳入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3、对新增的贫困人口,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相应纳入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发政策覆盖范围。乡镇(街道)在实际操作中,要把握政策,因类施策,精准识别,严格把关。
4、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民政、残联部门要落实好相关救助政策。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扶贫部门要统筹使用并给予享受相关扶贫开发政策。
5、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地方财政全额资助。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机制,提高整体医疗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
(三)加强对象认定衔接
1、政府发放的优待抚恤金以及教育、计划生育、见义勇为方面的奖励、补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残疾人教育、就业、托养、康复训练等专项补助(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十三五”期间,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2、鼓励农村低保对象通过自身努力脱贫致富,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定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扣减金额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核定。
3、适当考虑因残疾、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按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残重病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6〕289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
(四)加强对象管理衔接
1、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第一季度,乡镇(街道)组织人员通过入户调查、信息交流、部门联审、台账比对等方式,开展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复核认定工作。
2、实现信息共享。乡镇(街道)在复核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时,要通盘考虑、统筹兼顾、信息共享,对符合退出低保、脱贫条件的,分别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出手续,及时做好信息系统和台账的更新。
3、及时汇总上报。乡镇(街道)对复核认定后的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其中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低保对象名单及人数,由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共同确认。
4、加强部门衔接。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县级扶贫部门及时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名单和年终考核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
5、做好上报备案。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将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汇总后,由县级党政主要领导签名后,报市级民政、扶贫部门备案。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各级民政、扶贫、财政、统计等部门和残联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县级以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和信息系统数据,加强信息比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各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比对、协调。
(三)完善考核监督机制。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确保客观公正。加大对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增强衔接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精准扶贫、精准救助的主体责任,把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衔接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行动措施,组织各方力量抓好落实。要及时掌握衔接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舆论引导,广泛深入开展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扶贫济困的浓厚氛围,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
(二)加强资金保障。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社会救助资金有效供给,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提升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效益。省级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加强基层力量。扎实推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在现有编制内,根据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十三五”期间,各地要做好乡镇(街道)养老救助协理员岗位购买服务工作,在省级财政补助的情况下,要结合实际安排相应经费,保证人员适当待遇和工作有效运转。继续建设好村级综治(包括民政)协管员队伍,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