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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市政府办公开科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0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近日,市政府办印发了《宁德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宁政办〔2016〕1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对《管理办法》理解,现对政策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事项进行解读。

  一、《管理办法》背景说明

  当前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事业迅猛发展,涌现出一批有亮点、有潜力、有特色的众创空间,已经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阵地和创新创业者的聚集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精神,营造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加强对众创空间的建设与管理,出台《宁德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及亮点

  (一)《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十个条款,第一条阐述制定本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及意义;第二条为“众创空间”的名词释义;第三条为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模式;第四条为申报条件;第五条为认定程序;第六条为相关政策扶持措施;第七条为管理和考核;第八条为相关罚则;第九条为办法的发布日期;第十条为办法的解释单位。

  (二)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一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二是具有基本服务配套设施。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6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创业工位不少于20个;三是具有专职的管理团队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运营管理机构配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应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的管理运营人员;四是具有一批创新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入驻众创空间的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的数量不少于5个;五是具有创业服务功能。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拥有不少于5人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六是具有示范引领作用。能经常组织创业者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讲座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

  (三)市级众创空间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⒈《宁德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⒉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注册证照;

  ⒊众创空间运营情况,内容包含众创空间基本情况、盈利模式、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创业企业(团队)融资情况、两个典型案例及下一步发展方向和工作计划等;

  ⒋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名单及项目简介;

  ⒌创业导师人员名单,众创空间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材料;

  ⒍场地使用证明。属租赁场地的,应提供租赁合同;

  ⒎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文件;

  ⒏众创空间外景、内部环境和以往活动照片以及位置定位地图。

  (四)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程序

  市级众创空间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具体程序为: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市局组织评审——认定发文。

  (五)《管理办法》亮点

  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和省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在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十条措施》等省、市政策文件的同时,分别给予资金奖励,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奖励3万元,省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奖励5万元,不重复奖励;对入孵创业企业、创业团队在科技项目、孵化用房补助、创新券申报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六)相关说明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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