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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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31日
宁德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的环境保护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健全完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决策机制,将“公开、透明、参与、互动”的理念贯穿环境保护全过程,增强公众参与度,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努力在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上取得新突破,为推动宁德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保护“绿水青山”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市、县(区)环保部门实施重大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包括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等行政许可,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等活动。
三、参与对象
本辖区范围内的全国、省、市及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即“两代表、一委员”的代表、各行业专业协会的代表、离退休干部代表、新闻媒体代表、环保志愿者代表、其他特邀代表,以及受重大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代表等。
四、主要内容
(一)征求意见的方式
市、县(区)环保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保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1.网上征求意见
市、县(区)环保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公布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公众提交意见建议的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2.问卷调查
市、县(区)环保部门采取问卷调查方式的,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问卷调查表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避免设计可能对公众产生明显诱导的问题。要明确公众参与问卷调查内容、方式、调查表发放范围、数量和对象。问卷调查范围应综合考虑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涵盖环境保护敏感目标,同时结合社会关注度、组织公众参与调查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等因素。应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应强化审核,确保真实有效,问卷调查表应由被调查人本人签字确认,调查人员应对问卷调查表进行审核后整理归档。
3.专家论证会、座谈会
市、县(区)环保部门拟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座谈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告。
重大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必要时可以由环保部门、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共同组织召开公众座谈会,邀请“两代表、一委员”的代表、各行业协会的代表、离退休干部代表、新闻媒体代表、环保志愿者代表,以及受重大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听取和吸纳参会人员意见和建议,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议纪要。
重大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参加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以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环保社会组织中的专业人士为主,同时应当邀请受重大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
4.听证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市、县(区)环保局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听证举行前,可以通过报纸、网络或者布告等适当方式,将有关环境保护公共事务活动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告,并明确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参加听证会的方法。参加听证会的团体组织代表参加听证会时,应当出示合法的组织证明,个人代表应当出示身份证明。环保部门应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环保部门必须制作听证会笔录,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交陈述意见的申请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环保部门对社会公众合理意见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支持和鼓励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1.完善环保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市、县(区)环保部门应针对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环保热点问题,及时发布信息,新闻发言人主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通报情况,分析形势,阐释政策,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2.规范信息发布内容。市、县(区)环保部门应坚持与政务信息公开相结合,认真梳理对外公开发布事项,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及时主动的原则,公开发布,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3.共同关注,加强双向沟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市、县(区)环保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环保部门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在作出环境决策时予以充分考虑,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遇重大、疑难问题环保部门应集体决策,专题研究决定。
4.认真调查处理公众的环境举报。对于公众在12369平台、微信投诉平台举报、揭露环境违法排污行为的,市、县(区)环保部门应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及时反馈。
(三)支持和鼓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1.市、县(区)环保部门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举报的,应在第一时间内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可邀请举报人或受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代表参与现场调查监督并确认,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向举报者及社会公众进行公开、通报。
2.市、县(区)环保部门应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保护和改善环境专项资金,并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对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奖励。
(四)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1.依法依规公开环境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积极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环境保护。
2.积极开展各类环保宣传活动。依托环境宣传平台,结合环保宣传主题,开展创意新、影响大、形式多样的环境宣传教育;积极探索环保宣传新形式,结合本地文化特点,组织开展群众听得懂、易接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编制印发标准化的环境保护科普手册,搭建环境保护科普网络平台、教育基地,推进环境保护科普工作的常态化。
3.教育部门要积极落实环境教育主体责任,做好校园环保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基础教育、高等教育阶段的环境教育力度,增加高等院校公共选修课中环境教育课程比重,普及中小学环境教育。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教育等部门,为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和可持续发展教育相关的综合实践活动提供支持与帮助。支持开展与环保相关的研究性学习、专题讲座、绘画、征文比赛和科技创新大赛等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积极培养和发展青少年环保宣传志愿者队伍。
4.各级各部门应大力支持环保相关业务的信息公开工作,组织辖区内的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全面及时对拟公开的环保业务信息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和解读。
五、强化落实
(一)要加强环保业务工作开展过程中的信息公开,规范和引导公众参与。市、县(区)环保部门和宣传部门要适时组织各类媒体围绕正在开展的业务工作广泛开展宣传解读,要注重事前、事中及事后全过程宣传教育,向公众及时释疑解惑,有序引导公众参与。
(二)要及时研究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炼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全面提升环境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市、县(区)环保部门在开展公众参与工作的基础上,会同地方政府认真梳理归纳民众的合理意见和诉求,要求地方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和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探索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好群众普遍关心的环保安全、环境风险防范、征地补偿拆迁等问题,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当地群众的环境权益。
(三)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加强全过程舆情处置。以市、县(区)宣传、公安部门牵头开展舆情监控工作,宣传、公安、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对网络舆情的收集分析要有主动性和前瞻性,及时互通共享信息,准确引导舆论走向,要密切关注特殊时期、关键地区、重点媒体的舆情动向,为保障公众参与营造良好网上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