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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最新备用网站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深化乡镇街道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公开科      发布时间: 2013年07月27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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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宁德市深化乡镇街道基层

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道安办”)制定的《宁德市深化乡镇街道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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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27日

宁德市深化乡镇街道基层

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市道安办

(2013年7月)

 

为深入推进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深化乡镇街道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8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应指导督促辖区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健全乡镇(街道)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组织机构及其办公室。道安办依托乡镇(街道)综治办等单位开展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本地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和工作部署会,及时部署和协调解决农村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须专人负责落实和反馈。

(二)建立完善“乡一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格局,落实乡一级党委政府和综治办、宣传办、安办、派出所(含公安边防派出所,下同)、公安交警中队、公路养护站、农机服务等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绩效考评机制,把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纳入乡一级领导班子及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三)县、乡两级政府增加道路交通安全人防、技防、物防投入,加强道路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和相关业务培训,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一步壮大志愿者队伍,及时排查治理乡村道路隐患,提高路面管控力度,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二、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

(四)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工作机制,公安、交通、公路、农业(农机)、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宣传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实时召开联动会议,全力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五)县、乡两级政府要为公安机关聘用专职交通协管员,为村(社区)聘用兼职交通安全员。乡镇(街道)专职交通协管员与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民警按一定的比例配备,每个村(社区)至少应聘用1名兼职交通安全员,工作经费由县、乡两级政府财政承担。鼓励村(社区)成立义务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协助村(社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劝导等工作。乡镇(街道)专职交通协管员、村(社区)交通安全员应持证上岗、配备必要的工作装备,其路面执勤和内勤等业务技能培训工作由县级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加强公安派出所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量,及时调整优化公安警力部署,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统筹调度乡镇(街道)交通安全协管员、村(社区)交通安全员,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路面管控措施,强化疏导交通。

(七)乡镇(街道)专(兼)职交通协管员应在公安民警的指导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及时报告路面巡查中发现的影响正常通行、涉车涉路等突发事件(案件);协助公安民警开展道路隐患路段排查;对辖区内县、乡、村道路及机动车和驾驶人基本情况摸底排查、建立基础台帐。

(八)村(社区)交通安全员应协助乡镇(街道)派出所对本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基本情况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并建立基础台帐,实行户籍化管理,及时上报情况;及时报告路面巡查中发现的影响正常通行、涉车涉路等突发事件(案件);协助公安民警开展道路隐患路段排查;督促本辖区车主、驾驶人及时参加年检年审;了解掌握本辖区聚会活动信息,制止和纠正聚会期间容易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村民拒绝搭乘非法载客车辆,落实村(社区)与农户签订不乘坐“三无车”(无车牌、无驾驶证、无保险)、超载车承诺书,与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劝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等。

三、加强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

(九)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应全面排查摸清辖区内机动车辆(含在闽运输的外省车辆)和驾驶人基本情况,应建立辖区机动车辆(含在闽运输的外省车辆)、驾驶人基础信息台帐,教育、督促车主、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参加年检年审和车辆保险。

(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对辖区内到期应检验、报废、注销的机动车辆,应逐一告知车主和驾驶人;对排查出或发现的非法载人、非法改装、已报废、逾期未报废、逾期未年检或无牌无证、套牌假证等机动车辆,应及时上报当地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打击、取缔或补办手续,并登记造册。

(十一)坚持关口前移,推行摩托车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报牌、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依托乡镇(街道)派出所、村(社区)、摩托车销售点等,协办摩托车报牌、驾驶人年审等手续,方便群众报牌办证。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应予以严厉查处;对来历明确的在用无牌摩托车、拖拉机等车辆应及时补办注册登记手续。

四、强化农村道路路面巡逻管控

(十二)县、乡两级政府要全面掌握辖区交通安全状况,在主要节庆日、墟日、学生周末上下学等群众出行较多的时段,组织公安、交通、农机等基层相关所站在人流量大的主要路段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查的方式,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对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由县(市、区)公安机关组织相关警力开展联合巡查。

(十三)定期组织开展各类专项行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通运输、公路部门应集中整治占道晾晒农作物、摆摊设点等妨碍交通的行为,公安部门应严厉打击随意超速超载超员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人货混装、非法载人、未戴安全头盔驾乘摩托车、违规停放车辆、行人随意横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

(十四)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应根据辖区交通安全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不定点、不定时持续开展路面巡逻、违法查纠工作,对无牌无证车辆一律实施扣留,达到报废条件的,坚决依法强制报废,未达到报废条件的,帮助其完善相关手续;对非法载人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车辆依法扣留,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并做好卸客转运工作。

五、完善农村道路安全防护设施

(十五)认真组织开展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依照《福建省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标准(修订试行版)》(闽预防办〔2012〕26号),全面排查安全防护设施,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或整改到位。对短期内不能根治的隐患路段,必须采取警示标志等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十六)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167 号),健全“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落实养护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七)严格落实农村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县、乡、村道路建设项目,应依照《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安委办〔2013〕31号),做到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工使用。

六、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十八)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为载体,组织宣教部门、公安民警、交通安全协管员、村交通安全员深入农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农户宣传道路交通日常安全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自觉监督和拒绝参与违章违法行为。

(十九)应全面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张贴安全宣传图片、发放交通安全宣传单、组织交通安全宣传大篷车、流动警务车下乡宣传、微博等形式,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营造综合整治浓厚氛围,引导农村群众逐步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切实增强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二十)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每年组织辖区内客运车辆、校车、渣土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车主交通安全集中学习教育不少于2次。村交通安全员每年组织本村机动车辆驾驶人、车主开展面对面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少于4次。

七、认真研究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

(二十一)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农村道路安保工程建设投入,完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并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公路、安监等部门论证后开通农村客运;出台优惠政策,扶持农村客运、校车发展,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经营,开通客运至行政村且每天必须正常运营,切实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和出行安全问题。

(二十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客运车辆、渣土车、接送学生车辆等重点车辆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督促驾驶人和车主严格落实车辆维护保养、年检年审、参加车辆保险和驾驶人安全教育等管理制度,严防事故发生。 

(二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省政府规定的时间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十四)本意见由市道安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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