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365最新备用网站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
关于宁德市“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
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和总工会制定联合的《宁德市“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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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9日
宁德市“十二五”期间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总工会
(2012年9月19日)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根据国家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11〕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86号),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的要求,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为原则,立足实情,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发展,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消防力量为主体,以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为重点,以志愿消防队伍等为补充,覆盖全市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发展县(市、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县(市、区)政府应依据《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和《宁德市“十二五”消防专项工作意见》,科学推进县(市、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2015年底,全市招聘县(市、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221人(详见附件)。
(二)加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力量。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乡镇或区域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是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二是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三是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四是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三)规范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下列单位要按照不低于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建设专职消防队(站),并针对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配备专职消防队员。一是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是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是国家级、省级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是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五是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四)壮大群众志愿消防队伍。大力发展民间消防力量,鼓励采取政企联办、乡村联办、民办公助等形式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伍。未建立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因地制宜建设保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消防执勤点。社区、行政村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大型企业要建立志愿消防队。
(五)扩充消防文员队伍。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按照不少于当地公安消防大队部编制的50%招聘消防文员,经济发达地区可增加配备数。2015年底,全市招聘消防文员不少于57人(详见附件)。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5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按照“五有”(有人员、有营房、有消防车、有执勤、有训练)标准,也可由两个以上乡镇或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0人。
(二)明确指导管理和执勤模式。各级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属地公安消防部门管理;街(镇)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街(镇)或者属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参加应急救援,不收取任何费用。专职消防队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
(三)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队伍。招聘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全部依托宁德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依法按时签订劳动合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优先从退役士兵尤其是公安消防部队退役士兵中招聘,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内勤文秘等辅助性工作岗位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岗位需要,统一招考、择优选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等级证书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充实消防文员队伍,并实施分岗定级管理。
(四)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属地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对在企业改制中面临生存危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可采取政企联办、民办公助等形式进行整合和改造,巩固和发展消防力量。
(五)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和等级评定制度。将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等级和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等级评定制度作为招聘专职消防队员、实施岗位等级工资制以及专职消防队员定级、晋级、任职、续聘的主要依据。专职消防队员工作试用期满半年后,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灭火救援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正式上岗。上岗满一年后由市消防支队组织等级考核评定,并明确相关工资等级。消防文员参加消防部队或地方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并落实职称津贴。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规划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结合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人员(包含消防文员)工资福利和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组建志愿消防队的政府、单位和组织,应当提供消防装备、设施以及相关经费等保障,并进行必要的执勤训练。
(二)落实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各级政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经费保障标准。确保每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经费每年不少于4万元,并且每年经费增长不低于公安消防机构消防业务费的增长幅度。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一线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同等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负责。各地要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鼓励有条件的志愿消防队为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部门参照《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试行)》,组织消防队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记录。组建(设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单位要依法为其消防队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公牺牲的消防队员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批。
(四)落实优惠待遇。专职消防队伍的消防专用车(船)按照特种车船的要求上牌和安装警示灯、警报器,设置专用标志,免缴泊车(岸)费。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核定并批准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在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报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消防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所在地政府给予补偿。
(五)落实激励机制。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多种形式消防队及人员,各级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和支持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公安消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开展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竞赛,并按有关规定对优胜者授予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
(六)落实组织建设。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安消防机构或者镇政府协调当地组织部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党、团组织,发展优秀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专职消防队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专职消防队员的合法权益。
五、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好《消防法》赋予各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积极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通过规范管理,提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战斗力。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政府专职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履行公共安全服务职能,是我市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有关部门的建设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规范管理教育。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管、考核、奖惩工作机制,贯彻从严治队和依法治队的原则,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促使多种形式消防队队员尤其是合同制消防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风范,做到雷厉风行、令行禁止。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准军事化”标准,加强对县(市、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消防文员队伍的管理和教育,确保队伍安全稳定。
(三)不断强化执勤训练。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业务指导,依托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全市专职消防队的指挥员和班骨干进行培训、轮训,提升专职消防队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灭火预案制定、“六熟悉”、演练以及灭火救援技战术等方面的指导,组织开展业务竞赛、业务考核、评比表彰等活动。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联勤联训制度,逐步将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纳入统一的执勤体系。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对单位、辖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四)确保目标完成。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区”创建工作的考评范畴,促进工作落实,确保城乡公共消防安全。
附件:“十二五”期间宁德市政府(市、县)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征召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