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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2011〕4号 bet365最新备用网站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中国宁德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15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宁政〔2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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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车辆装备建设的通知》(闽政办〔2011〕17号),为提升我市城市火灾防范和应急管理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城市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加强城市消防公共基础建设,健全灭火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职能,持续整治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消除火灾隐患,逐步建立城市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和城市抗御火灾的综合实力,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环三都澳区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夯实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基础

(一)编制落实城市消防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负责安排专项经费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调整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修订消防专项规划。全市尚未完成一般建制镇消防规划编制审批的蕉城、福安、福鼎、周宁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般建制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同时,各县(市、区)要着手编制乡消防规划,2011年编制要完成30%,审批要完成20%;2012年编制要完成60%,审批要完成40%;2013年编制要完成90%,审批要完成70%;2014年,全部的乡要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公共消防设施达到配备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对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和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消防规划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责成有关部门整改。

(二)建设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配备。东侨经济开发区要及时组织完成市政消火栓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现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据城市消防专项规划,提出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的建设配备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改造不符合灭火救援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并督促供水单位(企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城市交通隧道、港口的建设或主管部门要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2011年,30%的重点镇、中心镇、一般建制镇公共消防设施要达到配备标准;2012年,60%的重点镇、中心镇、一般建制镇公共消防设施要达到配备标准,20%的乡公共消防设施要达到配备标准;2013年,90%的重点镇、中心镇、一般建制镇公共消防设施要达到配备标准,40%的乡公共消防设施要达到配备标准;2014年,重点镇、中心镇、一般建制镇公共消防设施要全部达到配备标准,70%的乡公共消防设施要达到配备标准;2015年,全部的乡公共消防设施要达到配备标准。

(三)加强城市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由公安、安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程抢险、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应急响应和指挥体系,加强对火灾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定期组织综合演练。要加大对救援力量、战勤保障和灭火救援物资储备等建设的投入,提升应急救援综合保障能力。

大唐火电、宁德核电依法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各类大型化工、电力、易燃易爆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大型物资仓库(基地)和港口、城市交通隧道的主管单位,要按照不低于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建设专职消防队(站)。要针对本企业的火灾危险性,配备特种车辆和器材:大型化工、易燃易爆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专职队应配备大功率泡沫消防车,泡沫液储备量不少于灭火用量的2倍;大型电力企业专职消防队应配备干粉消防车;港口专职消防队应配备消防拖船;城市交通隧道专职消防队应配备照明车和大功率排烟器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扑救火灾需要,调动专职消防队及其灭火物资装备。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现状,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对重大火灾与特殊灾害事故的处置能力;熟练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高层建筑内部消防设施的应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战性、跨区域多力量联合演练。特别要加强超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战法研究,不断提升处置高层建筑火灾等灾害的能力。

(四)加强消防车辆装备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抢险救援能力建设,加大消防装备建设财政经费投入,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进一步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建设经费。各地要把配备消防装备所需经费落实到位,严格按照时间要求落实消防车辆和装备配置任务,费用可以从各地收取的土地出让收益中支出,市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负责购买市特勤中队的车辆配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配备必要的消防车辆,至2013年,全市要完成36辆消防车辆的购置任务(详见附件)。市政府将把消防车辆装备建设任务做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完善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于每年12月初组织检查考评,并将考评情况向省政府专题报告。

三、整治城市突出消防安全问题

(一)调整完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改造、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建设规划、旧城改造计划时,要优先安排棚户区、“城中村”、木屋毗连区等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二)大力整治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开展对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商住楼)、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的排查整治,督促整改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电气线路破损等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时检查、维修、更换损坏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报警装置等部件,并在管道总阀门处设置醒目标识。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查,防止因雷击引起的火灾。

(三)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建筑施工工地检查整治,督促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责任,指导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严厉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建筑施工企业无资质施工,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加大对施工现场特别是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严禁将工地活动板房出租作为店铺营业;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严肃查处电工、焊工、机械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规操作;将建筑外墙改造纳入监管范围,禁止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填缝剂和保温装饰材料;检查安全网、外脚手架、垫板等设施的防火性能,消除安全网等设施及建筑施工材料现场堆放存在的安全隐患。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定期组织检查、督促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规定配置临时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枪水带,设置消防车通道。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检查整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负有危险化学品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季度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开展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对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的,安全设施和器材配置不符合要求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对易燃易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督促落实。

(五)消除影响灭火救援障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建筑周边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违法搭盖(设置)的建(构)筑物、路障依法予以拆除,改造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电力设施。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解决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的问题。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要整治城市园林绿地内因城市绿化景观工程导致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问题。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函告,对影响建筑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清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清理由其规划设置在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停车泊位,完善道路禁停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同时加强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

四、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管理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规范供配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配合供电企业做好高层建筑供配电系统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统一管理人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并对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指导,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业主多、产权分散,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的高层公共建筑,存在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协调建筑各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安全。

(二)落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公安、消防、经贸、乡镇企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教育、民政、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监察等各个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4〕48号)的职责分工,全面督促行业、系统的被监管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每个单位至少要设立1名专职消防安全员,负责“四个能力”建设的培训、督促和检查;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疏散引导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演练;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消防安全标识,定期对消防设施、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测。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宾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烟面具、应急手电筒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严禁场所边使用(营业),边施工。

(三)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建设局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当地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总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按规范设置避难层,高度超过250米的高层建筑,防火设计应按规定报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施工单位应对消防施工质量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特别是明火作业的消防安全措施;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不得同意使用、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

(四)推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要将消防中介机构管理纳入地方法规体系,建立市场准入和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和措施。积极培育和依法监管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损失核定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

五、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确保每年拨付不少于10万元的消防宣传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当地消防宣传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推动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志愿宣传服务活动。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工作内容。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并组织演练。

(二)加强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谋划组建符合当地实际的消防培训教育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配备完善的消防培训软、硬件设施,提供必要场地供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讲座,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消防培训教育学校的运转。要建立完善文职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大力发展消防文职人员队伍,完善并严格落实消防文职人员的招收制度,将文职人员的招收纳入合同制消防员招收任务一并落实,加强消防文职人员岗位技能培训;按照“科学定岗、合理分配、协助执法”的原则,制定消防文职人员“定职能、定岗位、定人员”的“三定”措施,建立消防文职人员分级分档管理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推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电工、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鉴定。

(三)加大公益消防宣传力度。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积极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不间断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开辟免费专栏专版、定期播报消防安全知识、优先播送消防要闻等形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式地社会化消防宣传。各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采取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曝光等方式,提升公众对火灾隐患整治、火灾事故预防的关注度;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刊播各类安全防范知识、消防公益广告,普及消防知识和逃生自救常识。

六、强化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监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县(市、区)长负责制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工作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等范畴,把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和考评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单列考评范畴。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度,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并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落实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近期,要组织编制“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街道办事处要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指导辖区内单位(场所)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社区居委会要组建志愿消防队,组织居民签订防火公约,经常性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2011年底,全市人口5万以上、年GDP1亿元以上的建制镇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2012年底前,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2012年,所有乡镇、街道,建制村、社区消防工作基础达到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标准,10%的建制村、社区达到消防安全示范乡村(社区)的标准。

(三)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强化职能监督: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不满足消防间距和消防通道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缺少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资料的建设工程,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规范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物业管理和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责任主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关于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把好市场主体登记准入关。凡消防审批被依法列为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的,加强登记审查,坚持先证后照。

文化部门依法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以及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予以取缔或吊销文化经营行政许可证照。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主动参与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城乡规划审查;定期组织对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开展检查,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影响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依法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以高层(地下)建筑以及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促社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供电企业要排查整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供电企业产权的建筑供配电设施;依法检查用户产权重要负荷的配电设施、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及设备运行状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通知产权人限期整改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承担监管职责,同时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致灾因素。

七、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各地要研究出台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部门联合执法制度,明确各部门在联合执法过程中的具体责任和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组织4次以上的联合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汇总通报检查情况,对重大火灾隐患、违法违章等消防安全问题,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火灾防控信息通报机制,并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二)建立隐患整改资金保障机制。各县(市、区)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使用进行依法监管。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或依法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因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整改并承担相关费用。已建立专项消防设施维修资金的,依照相关规定支取使用。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经过维修、更新、改造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先行列支。维修资金不足,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没有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建立诚信监管机制。各建设部门等要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评定,对逃避责任、不主动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企业,按照诚信管理规定调整等级,实施资质、项目动态管理。

(四)建立市场调节机制。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公共娱乐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引导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风险管理和灾后补偿方面的作用,利用市场手段平抑火灾风险、辅助社会管理。

(五)建立督办责任追究机制。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监察部门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实施跟踪督办,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责任调查,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为切实加强工作的贯彻落实,市政府依托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立全市城市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廖小军市长任组长,刘嘉水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市消防支队,负责全市城市消防工作的部署检查和贯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也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本地、本系统、本行业城市消防工作的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于2011年3月14日前报全市城市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消防支队),并每季度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将每半年组织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将进行排名通报并做为政府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重视、不落实、监管不力、进度缓慢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进行责任倒查,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宁德市2011-2013年消防车辆购置任务一览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宁德市2011-2013年消防车辆购置任务一览表

年度

特勤

蕉城

福安

福鼎

古田

霞浦

寿宁

柘荣

屏南

周宁

合计/金额

2011

53米举高车1辆、(450万元)

高层供水车1辆

(460万元)

压缩空气泡沫车1辆(200万元)

 

53米举高车1辆

(450万元)

53米举高车1辆

(450万元)

压缩空气泡沫车1辆(200万元)

32米举高车1辆(270万元)

压缩空气泡沫车1辆(200万元)

32米举高车1辆(270万元)

22米举高车1辆 (180万元)

22米举高车1辆 (180万元)

22米举高车1辆 (180万元)

22米举高车1辆 (180万元)

13辆

(3670万元)

2012

通讯指挥车1辆、(100万元)

照明车1辆

(100万元)

洗消车1辆

(100万元)

18吨以上水罐车1辆(150万元)抢险救援车1辆(150万元)

压缩空气泡沫车1辆(200万元)高层供水车1辆

(460万元)

压缩空气泡沫车1辆(200万元)高层供水车1辆

(460万元)

18吨以上水罐车1辆(150万元)

18吨以上水罐车1辆(150万元)

压缩空气泡沫车1辆(200万元)

压缩空气泡沫车1辆(200万元)

压缩空气泡沫车1辆(200万元)

压缩空气泡沫车1辆(200万元)

15辆

(3020万元)

2013

 

 

抢险救援车1辆(150万元)

抢险救援车1辆(150万元)

抢险救援车1辆(150万元)

抢险救援车1辆(150万元)

18吨以上水罐车1辆(150万元)

18吨以上水罐车1辆(150万元)

18吨以上水罐车1辆(150万元)

18吨以上水罐车1辆(150万元)

8辆

(1200万元)

合计(万元)

1210

500

1260

1260

770

770

530

530

530

530

7890

备注

1、三年计划各级财政需支出7890万元,其中宁德市本级财政需支出1210万元,各区县市财政需支出6680万元。

2、2011年宁德市本级财政需支出910万元,各区县市财政需支出2760万元

3、2012年宁德市本级财政需支出300万元,各区县市财政需支出2720万元

4、2013年各县市财政需支出1200万元(不包含宁德市本级财政和蕉城区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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