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革命战争时期,党就在根据地、解放区领导翻身农民建立和发展了各种劳动互助组织,积累了一些经验。新中国成立前夕,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和《共同纲领》就明确规定,在一切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个体农业向着社会化、集体化方向发展,引导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新中国成立后,从老解放区农村经济恢复中生长起来的各种互助合作组织,很快在土改完成后的新解放区得到推广。这些生产的、供销的、信用的互助合作组织,是以私有制为基础建立的在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在农业生产方面,积极提倡和鼓励发展劳动互助组织,包括临时的季节性的互助组,以及常年的农副业结合的互助组,并制定了各种奖励和优待政策,规定农业互助组可享受国家贷款、技术指导以及购买使用优良品种、农用药械和新式农具的优先权,以及国家贸易机关推销农业和副业产品、供给生产资料的优先权。在土改后的农村,大多数农民特别是经济地位上升较慢的贫农,为了克服单家独户进行生产所遇到的困难,十分需要组织生产方面的劳动互助。这些生产互助组织,通过实行必要的集体劳动和分工协作,大多能提高劳动效率,能改进耕作技术和改善生产条件,使农作物的产量超过一般单干的农户,并增加了互助组农民的收入。同时,由于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仍归个体所有,还能发挥个体经济家庭经营的积极性,是农民群众乐意接受的。随着新技术和新农具的推广,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在总体上得到发展和巩固,常年互助组的比重逐渐提高。据1950年统计,全国有互助组280万个,参加的农户达1150万户,占农户总数近11%,其中大部分分布在老解放区。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战争对流通渠道造成破坏,各地有许多农副土产品找不到销路,而农村生产、生活所需的工业品又难以买到,所以广大农民对供销合作的要求十分迫切。为了扩大城乡交流,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1950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成立(1954年7月改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对供销合作工作予以组织、指导和推广。供销合作社由国家投入一部分资金支持,农民群众自愿集资入股组建,由于能直接帮助解决农业生产的购销困难,免除中间商的剥削而深受农民欢迎,也最容易为农民群众所接受,很快在土改后的农村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成为联结城乡经济的重要纽带。经过各级政府大力提倡和扶助,到1952年第二季度,全国农村供销合作社共发展到31953个,社员达9546万人。1951年全国合作社农产品收购总值较1949年增加了19倍。这对于恢复被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加强城乡物资交流,保证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供应,发挥了重要作用。
许多地方的供销合作社在社内附设信用部,兼办信贷业务,为农民购买耕畜、农具、肥料提供一部分资金帮助,农村信用合作社由此发展起来。党和政府在统一部署国家银行在农村的任务时,明确提出发展和领导信用合作是农村金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经过在各省、县、乡重点试办和逐步推广,到1952年底,全国已建立起2271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另有1000多个供销合作社附设信用部,还有数以万计的信用互助小组。各地的信用合作组织,用社员集资和动员社员存款的方式,集中农村的闲散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农民解决了春耕夏忙时节生产和生活资金的不足,成为国家银行在发放农贷方面的助手和补充,扶助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到1950年底,老解放区的劳动互助组织在总体上是继续发展的,但也有部分地区出现了涣散甚至解体的现象。在全国较早开展农业互助合作的山西省,随着土改后农业生产的发展,一些富裕农民开始把互助组看作是“拉帮穷人”,觉得退组单干才能发财。这导致一些互助组织出现涣散、萎缩趋势,有些常年互助组陷于半解体状态。中共山西省委对此情况进行了讨论研究,提出必须加强领导,提高互助组织,引导它们走向更高一级的形式,并决定在长治专区各县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1951年4月17日,山西省委向中央和华北局提交《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该报告分析农村互助组发生涣散的根本原因,是农民的自发势力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认为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和增强两个新的因素:第一,建立并逐步扩大公共积累,退组不能带走;第二,转为统一经营的生产合作社,在分配问题上,按劳力分配的比例应大于按土地分配的比例,并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加大按劳分配的比重。报告提出,要战胜农民自发的趋势,最根本的就是“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山西省委的报告提出一个重要而现实的问题,就是现阶段应该如何对待互助合作组织的私有基础。
个体农民要组织起来才能由穷变富,组织起来的远景目标是农业集体化、社会主义化。这两条是党的一贯主张,党内认识也是统一的。但是,如何认识农村中刚露头的贫富分化现象,在什么条件下、采取什么形式来引导农民向集体化发展,党内存在着不同的看法。5月4日,华北局对山西省委的报告作了批复并报中央。批语认为:“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办法来逐渐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当前提高与巩固互助组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充实互助组的生产内容,以满足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的要求,而不是逐渐动摇私有基础。
主持中央政治局日常工作的刘少奇,是支持华北局的意见的。他在有关讲话中阐述了自己的意见,认为单用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中国的农业直接走到社会主义是不可能的,因为仅仅依靠农村的条件不能搞社会主义,农业社会化要依靠工业。7月3日,刘少奇对山西省委的报告作了批语,指出:企图阻止和避免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把农业生产互助组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刘少奇和华北局的意见,反映了当时党内的一种看法,即对于土改后农民的自发因素,目前应从价格政策、税收政策等方面加以限制,适当控制自发势力的发展,而不是去动摇私有基础。在没有实行国家工业化和使用机器耕种的条件下,不可能由互助组直接转变到农业的社会主义化。
毛泽东看到山西省委和华北局的报告后,不同意上述这样的看法。他在同刘少奇和华北局负责人薄一波、刘澜涛的谈话中,明确表示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观点,以及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针对农业集体化要以工业化和使用机器耕种为条件的观点,毛泽东说: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这符合七届二中全会和政协共同纲领关于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经济的决定。刘少奇等人接受了毛泽东的意见。党内在引导农业互助组织走向较高级形式的问题上统一了认识。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