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策依据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根据《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7]37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 项目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国定标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纳入福建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项目,是为国定扶贫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搬迁提供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省、市、区补助资金。
三、 资金使用范围
项目资金必须遵循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管理原则:做好国定标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要从四个方面着力:一是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1、国定扶贫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 2、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 3、纳入统筹规划的同步搬迁人口的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4、搬迁安置任务完成后,剩余资金可以用于对国定扶贫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的后续扶持。
四、资金使用标准与偿还
明确资金使用标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区扶贫办申报制。依据国定标准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类型的补助标准。明确资金偿还,环三公司对本区使用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五、 资金监管
严格资金监管,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区扶贫办要会同财政局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接受省财政厅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
六、调整原因
2017年4月24日我区出台《蕉城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区政办〔2017〕52号)依据《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6〕7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2017年7月17日福建省制定新《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7〕37号)并同时将原(闽财农〔2016〕76号)文件予以废止;我办根据省新出台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发改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蕉城区扶贫办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