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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宁德      发布时间: 2018年02月01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对于登记对象个别证件不全的,可实行承诺制,具体参照《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夫妻确实需要《生育服务证》的,可在登记后当场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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