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全市各县市区公积金贷款对象通用):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宁德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全市各县市区公积金贷款条件通用):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贷款时在本行政区域内正常连续缴存(含异地正常缴存转入)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且贷款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未提取使用过公积金账户余额;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实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行为,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属建造、翻建的,建设形象进度需达到规划总层数的30%;
5、无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6、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担保。用于购买住房的,应以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提供本人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方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担保。
7、共有房产所有权人申请贷款的,可共同申请贷款但不设定二次抵押。
8、购买自有(或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期限为取得该产权时间的12个月内(初始登记时间算起)。
9、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或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期限为持有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12个月内或取得该产权时间在12个月内(初始登记时间算起)。
三、贷款时间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购买自有(或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期限为取得该产权时间的12个月内(初始登记时间算起)。
2、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或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期限为持有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12个月内或取得该产权时间在12个月内(初始登记时间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