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登记申请书,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
5.建设工程施工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在法定限额以内的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提交);
6.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
7.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8.房屋地址证明(原件);
9.其他必要材料(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受托人身份证明、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人防证明、契税完税证明、地税完税凭证)。
单位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登记申请书,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
5.建设工程施工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在法定限额以内的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提交);
6.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
7.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8.房屋地址证明(原件);
9.竣工图(原件);
10.其他必要材料(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受托人身份证明、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人防证明、契税完税证明、地税完税凭证)。
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登记申请书,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
5.建设工程施工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在法定限额以内的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提交);
6.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
7.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8.房屋地址证明(原件);
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10.物业管理验收备案意见书(原件);
11.公共部位归属和使用说明书(原件);
12.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小区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的说明材料(原件);
13.竣工图(原件);
14.其他必要材料(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受托人身份证明、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人防证明)。
备注: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
2.军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等身份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应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
5.华侨因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6.外籍人士应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
7.境内企业法人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9.境外企业法人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10.境内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
11.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因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12.境外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13.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应提交该使馆、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