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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5〕64 号
发布时间: 2016年02月18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完善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落实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

  二、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其他低收入等困难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三、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长期照护需求变化,适时调整两项补贴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

  四、补贴形式

  省定范围、标准以内的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有条件发放省定范围、标准以外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现金、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

  五、申领程序和发放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可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进行核对。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民政部门统一按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每年至少复核一次的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六、相关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对象,统一调整为按规定条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七、资金保障

  按照省定的范围、标准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列入预算安排。省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财力状况,给予分档补助。各地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的,扩大、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残联组织要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每年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各地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要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推进相关工作落实。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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